202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认定隆科特公司(隆大公司关联公司)侵权成立并判令其赔偿诺维信公司2305万元(包括侵权赔偿额2205万元和合理开支100万元)的一审判决。
继2013年10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山东隆大公司侵权成立并判决隆大公司赔偿诺维信公司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包括诺维信公司主张的法定赔偿额100万元和其他合理开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10作出无效决定,认定以同源性和酶的来源限定的葡糖淀粉酶权利要求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再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认定葡糖淀粉酶专利权应予维持后,诺维信公司在葡糖淀粉酶专利系列维权行动中再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胜利。2305万元的赔偿额也创下了生物侵权案件赔偿额的记录。
自此,诺维信公司与隆大公司和隆大关联公司(隆科特公司)之间长达14年的侵权纠纷,以专利权人诺维信公司的维权完胜而落下帷幕。
诺维信公司葡糖淀粉酶专利系列维权案件不仅是生物领域少有的专利侵权案件,也是国外专利权人在中国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体现了我国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生物领域由于其技术复杂性,客观上增加了维权难度。该案例也警示国内企业关注他人授权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在诺维信公司长达14年的维权行动中,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封新琴律师一直作为诺维信公司维权律师团队的骨干成员,以极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坚实的技术知识以及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这14年来为诺维信公司打赢该系列案件立下汗马功劳。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的罗天乐律师也参与了诺维信公司与隆科特公司的该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认定:


